烟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月15日起开征
齐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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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1发布
记者今天从市残联获悉,我市201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将于本月15日起全面启动。征收的对象是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外商)驻烟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单位。
市残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上年度公布的芝罘区职工年人均工资29743元;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每人/年446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
凡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请于5月15日至7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于8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凡是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承担。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请于7月份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并缴纳。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委托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2013年1月1日起,以欠缴数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残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年末人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上年度公布的芝罘区职工年人均工资29743元;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每人/年446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
凡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请于5月15日至7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于8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凡是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承担。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请于7月份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并缴纳。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委托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2013年1月1日起,以欠缴数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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